20071129《丽水日报》
同济大学著名教授阮仪三呼吁:“在新农村建设中,要保护好优秀的历史村镇、居民群落和优秀历史建筑。”我国众多的历史村镇绝大多数分布在农村,它们蕴含着原始古朴的中国乡村文化,伦理宗教以及诸如风俗、人情、工艺技能之类的非物质文化,就目前而言,历史遗产谨防在村容更新改造建设过程中被有意无意地破坏,仍需注意几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群众保护意识淡薄。由于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加之农民本身文化水平有限,改善生活条件愿望迫切,对保护珍贵遗产资源的认识模糊,屡屡出现许多古建筑的构件被卖被盗,古建筑遭破坏无人问津的现象。二是保护规划工作相对滞后。目前许多省级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规划编制多数处于起草、论证、等待审批中,省级保护以下尚未公布保护级别的大量古村落,至今还在普查、建档之中,导致历史村镇保护规划工作的研究、制定和实施步伐远远落后于古迹遭遇自然侵蚀和人为破坏的速度。三是大部分历史村镇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多数未成立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或协调机构,仅靠市(区)级、县级文物管理部门或村级组织,管理难以到位,同时也制约了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要切实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历史村镇保护与新农村建设的关系,力求多方合力,寻求对策,加强规划与保护工作。
第一、加强宣传,切实提高群众的保护意识。农村古建筑保护工作要涉及到家家户户,要花大精力进行宣传、动员群众,切实提高他们的保护意识,从而营造“保护历史村镇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只有依靠群众的自觉参与,保护才能落到实处,才能真正保护好古民居、古建筑。
第二、认真做好农村古民居普查工作。当前,许多地方对城区和重要集镇的古民居、古建筑保护比较正常,但对农村中的文物普查工作还很少涉及,由于农村的许多古民居、古建筑,仍处于“藏在深山人未识”的境地。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开展农村古民居等文物的普查登记工作,尔后筛选重点,明确保护对象。按照《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公布不同级别的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是依法做好历史村镇保护的有效办法。
第三、要认真编制历史村镇保护规划,严格按规划办事,充分发挥规划的基础性作用。新农村建设不是简单的拆旧房建新房,历史村镇历史文化保护乃至所有有历史文化遗存的村庄的文化保护,是“新农村建设”的题中之义。新农村建设不可无视历史文化的底蕴,既要建现代文明的新农村,又要传承历史之文脉,让新农村与古文化相得益彰,相映生辉。以保护历史文化遗存为基础,发掘地方特色,“新农村建设”才能彰显其品位和价值;只有充分发挥规划的基础性作用,才能防止与避免历史村镇历史文化损毁消逝。
第四,加强对历史村镇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组织。县、乡、村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历史村镇要建立相应的保护组织,切实加强对历史村镇的保护工作的领导,提高意识,明确岗位,落实责任,理顺并完善体制机制,将历史村镇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制中。
第五、建立历史村镇保护经费筹措机制。经费匮乏,是制约历史村镇抢救与保护的最关键问题,因而,破解经费难题是当务之急。一方面国家要加大保护经费的投入;另一方面,作为地方政府更应发挥财政性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并合理利用、协调各部门用于新农村建设的资金,以充分调动古民居所有权者,抢救与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地方政府每年应考虑安排一定的财力,按一定的比例补助户主修缮保护。建立补助机制、有效抢救濒临倒塌的古民居。
第六、通过适度开发合理利用促进保护。保护历史村镇并非是完全保持遗存的“原生态”,新农村建设也并非是一味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相结合,与传统文化继承相并举,与生态保护相协调,与农民利益相一致,努力探索文物保护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