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2年2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个原则性规定,即未列为国家某一级文物保护单位而又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可作为历史建筑挂牌保护,相当于文物保护单位的预备单位,应该予以法律保护。
在此次“梁林故居”既已被毁、后又复建的问题上,有人认为,故居复建已然失去原本真貌,损失难以挽回。对此,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谢辰生认为,名人故居与古建筑不同,后者的价值在于建筑本身,不能复建,特殊情况下可以移建;前者的价值则因人而生,能再现人的活动,重点是地址不能动,必须保证地点的真实性,如被毁坏了可以复建,而不应被移建。但是,复建是无奈之下的补救措施,并不代表就可以随意拆毁。
部分历史文化建筑处境尴尬
截至记者发稿时,另有媒体报道称,此前所报道的被拆“梁林故居”实是他人自家私宅26号院,弄成名人故居纯属“乌龙”,而“梁林故居”在24号院,20世纪80年代被拆除之前是一个三层楼和一些平房。抛开“梁林故居”被拆这一具体事件本身,人们之所以热切讨论、关注名人故居的保护问题,实际上背后所折射的是整个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难题。
“与国外相比,我国在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法国早在1840年就颁布了《历史建筑保护法》,英国还设立了专门保护名人故居的蓝牌委员会。”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阮仪三对记者表示,“而我国只有文物保护法,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存统归于文物保护。因此,未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未被认定为文物又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处境尴尬。”(略)
城市规划应坚持可持续再生原则
不可否认,经济利益与文化利益的冲突、短期效益和文明传承的博弈将长期存在。一些历史文化建筑,包括名人故居、历史名街等,很多仍是现代人居住场所,不仅承载着过去,而且有发展价值。在现代城市规划中,该如何处理“新”规划与“旧”保护的关系?专家一致认为,二者的矛盾不是不可调和的,可以科学、合理地加以解决。(略)
在日本,对城市改造需保护历史文化遗迹的项目,可视情况实行异地转移补偿建筑容积率。在法国,从国家到地方都设有专门文物保护教研机构,建筑规划人员必须先学习,毕业后才能工作。
对于这些较为先进的保护机制,阮仪三认为,是文物保护意识的提高促进了保护机制的完善,因此,应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通过持续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略)